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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方式律師事務所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
在查賬征收方式下,律師事務所一定要加強成本費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獲取與業務交易事項有關的合法、合規有效票據,真實反應律師事務所當期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并進行合理會計核算,才可以降低稅負,減少稅收風險。
律師事務所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項目包括:專職律師工資、提成、兼職聘用律師酬金、辦公費、房租及水電費、差旅費、車輛燃料修理費、會議費等
管理費用項目包括:行政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律協費用、應酬招待費、遞延資產攤銷、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職業風險金等。
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支出、利息支出、匯兌損益。
依據(國稅發[1997]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 ,律師事務所采用查賬征收方式下以下支出不得在計算合伙人所得稅前扣除項目:
1資本性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4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不得在稅前扣除;
7.用于個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8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9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師事務所按照收入5%計提的職業風險金);
10個體戶業主工資不得扣除;
11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發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額扣除:
1.個體戶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2.個體戶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3.個體戶在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4.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損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律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標準扣除: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律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標準扣除: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
? 1.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案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辦案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35%,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出資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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