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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第72號(6)
時(shi)間: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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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第四十三條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