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企業“營改增”后留抵稅額如何處理(3)
時間:2012-09-27?
點擊:
次(ci)
來源:未知
而未抵扣完的余額15-12.467=2.533(萬元)作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填入申報表主表第二十欄“期末留抵稅額”中;并在進行11月申報時,填入申報表主表第十三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中,以后各月以此類推。
由于以上問題屬于新老稅制交替階段的特殊業務,《財政部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特別規定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明確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在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根據以上規定,案例中的企業應在2012年9月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2.53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533。
假設10月經計算,2.533萬元可全額抵扣,則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33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