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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變更登記所填表格的注意事項
一、《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 本表只適用于分公司變更登記;
2. 分公司應將其名稱填寫在本表封面位置并加蓋分公司印章,同時還應加蓋公司公章;
3. 第1頁"原核準登記事項"應按上一次分公司登記實際情況填寫,不應空項;"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只填寫變化的內容,其他未發生變化的項目可不填寫;"有關部門意見"欄:分公司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有關部門應在本欄目中填寫審批意見并加蓋有關部門公章或審批專用章;同時,公司法定代表人應在"法定代表人簽字"欄中親筆簽名;
4. 《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文件、證件目錄》與《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文件、證件目錄》的填寫要求一致。
5. 第3頁與《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第7頁的填寫要求基本一致,"領執照人"可為分公司負責人,也可為申請人; "變更登記注冊文件、證件的歸檔情況"應由檔案管理員填寫,一般為"檔案材料已歸檔"。
二、《指定(委托)書》
《指定(委托)書》(適用于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自然人。該人應為分公司員工。具有資格的企業注冊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分公司的申請人。
1.申請人應在本表中"茲指定(委托) 同志......"的空格處填寫本人的姓名,同時應在"負責辦理 項"空格處D,并應在D項中選擇"變更"字樣劃"V";
2."指定(委托)時限"是指委托申請人進行分公司變更登記全過程的時間期限,一般應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請人,應在"被委托(指定)人簽字"處親筆簽字;
4.委托人指申請變更登記的分公司。"委托人簽字(蓋章)"處由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分公司公章。
5.本文書背面的方框內:
(1) 當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員工時,粘貼其身份證復印件;
(2) 當被委托人是具有代理資格的代理人時,粘貼其代理人資格證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1.本表適用于企業法人(營業)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含股份合作制企業);
2.住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是企業法人的法定注冊地址;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場所。現階段,經營場所一般不予核定;
3."住所(經營場所)"欄應詳細填寫所在的區(縣)、街道(鄉)的具體門牌號碼,沒有門牌號碼的,應標明其距主要參照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