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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營企業的條件
時間: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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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在中國境內(nei)設立(li)中外(wai)合(he)營企(qi)業,應當能夠(gou)促(cu)進中國經濟的發(fa)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yu)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yun)許、限(xian)制或(huo)者(zhe)禁止設立(li)中外(wai)合(he)營企(qi)業的行業,按照(zhao)國家指導外(wai)商投資(zi)方向的規(gui)定(ding)及外(wai)商投資(zi)產業指導目(mu)錄執行。
根(gen)據《中外(wai)合資經營企(qi)業法(fa)》等規定,凡具備(bei)下列條件(jian)的,可由國(guo)務(wu)院授(shou)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zhe)國(guo)務(wu)院有關行政機關審批(pi),報(bao)商務(wu)部(bu)有關部(bu)門備(bei)案:
(1)投(tou)資總額在(zai)國務院規定的投(tou)資審批(pi)權限以內,中國合營(ying)者的資金來源已(yi)經落實的。
(2)不需要國(guo)家(jia)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pei)額等全國(guo)平衡的。
申請設立(li)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pi)準:
①有損中(zhong)國主權(quan)的;
②違反(fan)中國(guo)法律的(de);
③不(bu)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de);
④造成(cheng)環境污染的(de);
⑤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bu)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