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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申請轉一般納稅人(2)
時間(jian):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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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清銷售額包括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規定,《辦法》所稱的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因此,如果你單位性質屬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范圍,連續經營期也已經達到了12個月,那么就應該按照這一規定的范圍確定連續12個月的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四、從業性質不同銷售額標準不同。
《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按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性質確定的,即: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其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為小規模納稅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如:專門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年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其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你單位要根據自己的從業性質來判斷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是否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否則就暫時還不需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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