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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處2010年度檢驗及注冊工作(2)
注意事項:(1)外國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2)提供護照或返鄉證所有頁的復印件,并另附居留情況明細,即要明確具體的各居留時間段、累計天數,代表處蓋章確認。
(六)2010年度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處年檢公告表,見附件6,及代表處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所有頁)。
(七)代表處代表上一年度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應為派駐代表執業資格取得國的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經公證、認證。
(八)代表處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執業責任風險保險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代表處代表的執業風險保險文件中應說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名稱/范圍(說明是否涵蓋駐北京代表處代表)、承保人、保單編號、保險期限、理賠限額、有無執業地域/區域限制情況(說明是否涵蓋在中國境內的執業活動),并要經公證、認證。
(九)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本國合法執業的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應為代表處總所(部)所在國的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經公證、認證。
(十)網上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7。
注意事項:請代表處登陸,查詢核對與本代表處相關的機構、人員信息,認真填寫《網上信息變更申請表》,如無變更事項,在相應的表格填寫“無”。
五、年檢注冊的要求
(一)代表處應填寫好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年度檢驗注冊申請表,見附件8,同申請材料一并提交,申請材料要按清單順序準備。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譯。
(二)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處應按時報送年檢注冊材料,應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包括填寫的所有表格內容真實、完整和準確,文件形式符合相關要求。
(三)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注冊:
1、所屬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已經解散或者被注銷的;
2、所屬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將其注銷的;
3、已經喪失《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4、執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代表處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注冊:
1、在其本國的律師執業執照已經失效的;
2、被所屬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取消代表資格的;
3、代表執業證或者所在的代表機構的執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
(五)對于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的代表機構,根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逾期仍不改正的,將建議司法部吊銷代表機構的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