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qi)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ding):“企(qi)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deng)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qi)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de)收入(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