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shui)務總局關于確(que)認企業所得稅(shui)收入(ru)若干問題(ti)的(de)通知》(國稅(shui)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四)款的(de)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huan)新(xin)的(de),銷售商品應當(dang)按照銷售商品收入(ru)確(que)認條件(jian)確(que)認收入(ru),回(hui)收的(de)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