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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過渡期稅收優惠的問題
時間: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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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問題內容: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當年沒有向稅局申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15%), 而享受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和最后一年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兩項過渡期優惠疊加實際稅率10%),請問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選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15%),不選擇享受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稅率22%),文件依據是什么?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選擇15%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