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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要求(2)
時間: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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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1.年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2.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個人;
3.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6.無廠房設備或無經營場所、無經營資金、無生產經營人員的“三無”企業。
二、申請認定的時限
(一)暫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申請時限
1.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若預計開業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能夠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半年內申請,超過半年不提出申請,視作已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處理。
2.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在一年內(含連續12個月)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申請。
3.已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一直沒有增值稅應稅收入的,在實際取得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當月提出申請,超過上述期限的按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處理。
4.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納稅人,應自恢復征稅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5.由于銷售額未達到標準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從取消資格的次月起計算,可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提出申請;
6.違規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年內(滿12個月)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滿一年的次月起連續12個月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在達到的次月提出申請。
(二)正式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申請時限
1.暫認定期內的企業,在暫認定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正式認定申請,暫認定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且暫認定期超過半年的,可在達到的次月提出申請。
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暫認定一般納稅人,在暫認定到期時應稅銷售額末達到規定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可繼續申請正式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