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如何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2)
時間:2010-04-20?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綜上所述,企業在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時,應按實際支付金額(不扣除補助資金),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政府部門提出節能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在取得政府審批認定符合獎勵標準時,按審批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 -補貼收入”科目;在實際取得獎勵補助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在獎勵資金實際補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 -補貼收入”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補貼收入”科目。
政府補助屬于政府給企業的無償補助,與企業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企業將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或營業外收入,會造成企業稅后凈利潤增加,從而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此,政府補助準則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等。
會稅差異不影響遞延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了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就排除地方政府的財政返還等優惠政策,采用“窄口徑”的財政性資金定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作出3個條件限制,即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用途的撥付文件、財政部門專門規定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對資金實行單獨核算。
企業取得的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是財政部規定管理辦法并經國務院批準、企業實行專款專用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因此,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會計上作為“遞延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確認,稅務上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之間產生了會計和稅務差異。由于獎勵資金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非暫時性差異,不影響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