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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核算難點探討(2)
時(shi)間: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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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500萬元。假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向關聯方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3)交易性金融資產入賬價值1000萬元,稅法計稅基礎1000萬元。若期末公允價值增加了200萬元。
(4)違反環保法規定應支付罰款250萬元。
(5)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300萬元的存貨跌價準備。
(6)2008年12月工資200萬元,尚未支付。
分析:
(1)會計2008年度計提折舊為300萬元,賬面價值為1200萬元(1500-300);稅法2008年度計提折舊為150萬元,計稅基礎為1350萬元(1500-150)。計稅基礎大于賬面價值,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50萬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2)捐贈500萬元,稅法無論當期還是以后期間,都不允許扣除,所以為永久性差異。
(3)賬面價值為1200萬元,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差異200萬元,計稅基礎小于賬面價值,可理解為本期少交稅,未來多交稅,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入到遞延所得稅負債中。
(4)違反環保法的罰款支出250萬元無論當期還是以后期間,都不允許扣除,所以為永久性差異。
(5)存貨跌價準備稅法不允許在本期扣除,計稅基礎大于賬面價值,本期多納稅,未來少交稅,形成可抵扣時間性差異300萬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6)負債賬面價值200萬元,計稅基礎200萬元,無暫時性差異。
2008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3000+150+500-200+250+300=40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
上述(1)、(5)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50萬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12.5萬元(450×25%)。(3)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萬元,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為50萬元(200×25%)。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9375000(倒擠)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0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500000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