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是否視同銷售(shou)(shou)繳納增(zeng)值稅?如果(guo)按視同銷售(shou)(shou)來計算繳納,該(gai)如何確定銷售(shou)(shou)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因此,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額的確定,應該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