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2號)規定,納稅人既生產銷售汽油又生產銷售乙醇汽油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生產銷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