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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怎樣進行攤銷?

時間(jian):2010-02-02? 點擊(ji): 次(ci) 來(lai)源:國(guo)家稅務總局

我公(gong)司(si)購入一幢(chuang)廠房作商業(ye)開發,由于廠房屬于工業(ye)用(yong)地(di),我公(gong)司(si)需要補繳土地(di)出(chu)讓金,請問土地(di)出(chu)讓金應如(ru)何(he)進(jin)行攤銷?

  答:上述公司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作為無形資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六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因此,土地出讓金應作為無形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