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京審 |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 E-mail: lzm@nycg.com.cn |
|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境外機構設計費用,需要代為扣繳企業所得稅?(2)
時(shi)間:2010-02-02?
點擊:
次
來源(yuan):國(guo)家稅務總局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貴公司的理解是正確的,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設計勞務貴公司應代扣代繳營業稅等,因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具該勞務發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02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