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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09年匯出如何納稅?
時(shi)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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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國家(jia)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我公司2007年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經過2008年五月份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調整確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并在2009年將上述調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潤匯出分配給外國投資者。請問上述2007年形成、2009年匯出的可供分配利潤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zai)我們網站上提(ti)交的納稅咨(zi)詢問題收悉,現(xian)針對您所提(ti)供的信(xin)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01號)規定: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確屬是2007年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2009年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