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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單位印刷宣傳資料并用于對外發放推廣,應繳納增值稅嗎?
時間(jian):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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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guo)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委托外單位印刷的宣傳資料,用于對外發放推廣,是否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wo)們網站(zhan)上提交的(de)納稅咨詢問題(ti)收悉,現針(zhen)對您所提供的(de)信息(xi)簡要回復如(ru)下(xi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宣傳資料贈與他人,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貴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