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和解協議要繳納印花稅嗎?
時(shi)間:2010-02-02?
點(dian)擊:
次
來源:國家稅(shui)務總(zong)局
問題內容:
和解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要繳納應以什么稅目申報呢?
回復意見:
您好:
您(nin)(nin)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de)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nin)(nin)所(suo)提供(gong)的(de)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和解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