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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應注意哪些問題
問題內容:
請問:關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企業的存貨(按規定未作進項轉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銷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men)網站(zhan)上提(ti)交的納稅(shui)咨詢問(wen)題收悉(xi),現針(zhen)對您所(suo)提(ti)供的信(xin)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注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