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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比例有變化嗎?
問題內容: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這條規定還有效不?
回復意見:
您好:
您(nin)在我們網站(zhan)上提交的(de)納(na)稅(shui)咨(zi)詢(xun)問(wen)題收悉,現針對(dui)您(nin)所提供(gong)的(de)信(xin)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稅法下,基于原條例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已不再適用,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殘值不在統一確定。因此,貴公司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