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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個人勞務費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怎樣計算?
問題內容:
我單位從事車站視頻廣告業務,各火車站安排相關人員為我方視頻媒體(電視機)進行清潔、黑屏檢查等工作,我單位按月支付相關人員勞務費,我單位按規定一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最近我單位注冊地點變更,現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我單位同時還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我單位未查到相關的稅法依據,要求現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具體的稅法條文依據,但具體人員一直未能明確告知。請問我單位是否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具體法律條文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zhan)上提交的納(na)稅咨詢問題(ti)收悉,現針(zhen)對(dui)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fu)如下(xi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規定: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境內個人提供勞務,目前并不在營業稅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范圍內,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前,支付個人勞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并不是營業稅法規規定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但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委托支付個人勞務費的單位代征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