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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花卉種植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
我公司2009年從事唯一花卉種植業務,經稅務機關認定屬小型微利企業,2009年實現利潤20萬,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請教一些財務人員和稅務干部答復不一:(1)有的認為應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20%基礎上減半申報2萬元(20萬*20%/2)所得稅;(2)有人認應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申報2.5萬(20萬*25%/2)所得稅;(3)有的認為應在20萬*20%和20萬*25%/2相比較選擇最優惠的申報,不能在20%的優惠稅率上再減半申報。上述三種說法均有道理,請問我公司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nin)在我們網(wang)站上提交的(de)(de)納稅咨(zi)詢(xun)問題收(shou)悉(xi),現針對您(nin)所提供的(de)(de)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根據上述規定,從事唯一花卉種植業務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并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20萬*20%/2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