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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扣除(3)
時間:20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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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jing)審(shen)
在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中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但要注意的是此文件是基于老所得稅法下的一個文件,在新所得稅法下是否理解為相同的規定呢?稅法中從未限定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必須是基準利率。從稅收中性原則出發,假定實際利率高于基準利率,借款方固然增加了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好處,但貸款方相應地增加了計稅收入,除了雙方為關聯交易且以避稅為目的,如果限定借款方只能按基準利率在稅前扣除并要求其作納稅調增,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重復征稅。根據銀發〔2003〕 25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銀發[2004]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將會在基準利率一定范圍內波動,各家商業銀行可以在此范圍內自主決定,這也為企業提供了一個選擇的機會。
我們需要特別關注的是自然人的納稅義務問題。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目前此條款依然有效,雖然此條規定沒有明確說個人借款的問題,但我認為個人存在繳納5%營業稅納稅義務,以及附加稅納稅義務。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規定利息稅率為20%。據此企業在支付個人利息時有代扣代繳所得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