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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以子女入學為條件收取捐款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
學校以子女入學為條件收取捐款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如征收,適用“文化業”還是“其他服務業”稅目?
問題內容:
我是一名稽查員,最近行政事業單位檢查中我發現一所初級中學,有300多萬的“捐款”收入,細查發現此項捐款組成,1、各行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捐款;2、歷屆畢業生捐款;3、以及很多按規定不能進入該校就讀的很多學生的家長的捐款三部分組成。捐款主要來自于第3種人,即學校以子女入學為條件收取捐款收入。(凡事想進入該校就讀的學生,必須自愿先捐一定數額的款項),學生家長們為了能讓子女上一所教學質量較好(或重點)的初中學校就讀,都會交的。學校以前是以“擇校費”的名義入賬,初中屬于九年義務教育,現在規定不能亂收費,再加上擇校費是要交營業稅的,學校為了規避亂收費以及稅收,采用了以“捐款收入”的名義入賬,學校以教育勞務不征營業稅。請問此項捐款心入是否要征收營業稅,要征,適用稅目是什么?盼加回復,謝謝!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文件的規定: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因此,該學校收取的“捐款”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征收營業稅,稅率3%。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