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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
時間(jian):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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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審會計事務所(suo)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ju)發布(bu)文件,正式批復(fu)納稅人資產重(zhong)組過程(cheng)中(zhong)相關業(ye)務適用增(zeng)值稅政策問題(ti)。
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ye)全部(bu)產(chan)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上述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shui)(shui)問題(ti),應按照(zhao)《財政部國家稅(shui)(shui)務總局關(guan)于全國實施(shi)增值稅(shui)(shui)轉型改革(ge)若(ruo)干問題(ti)的通(tong)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shou)增值(zhi)稅政策的(de)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xiang)關(guan)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