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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技巧(2)
時間: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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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新申報表填報處理:
1.將交際應酬性支出中,屬于以企業外購資產進行交際應酬性支出的部分單獨分開,以調整后金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
2.一般企業將用于交際應酬性支出的外購資產購入價,同時填入附表一(1)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和附表二(1)第14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金融企業則同時填入附表一(2)第40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和附表二(2)第43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
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時,要以調整后數據進行,即業務招待費數據以剔除外購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確定。計算業務招待費基數以原營業收入加原視同銷售收入,再并入外購資產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調整的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確定。
舉例說明:A企業2008年度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400萬元,其中以企業外購商品作為禮品饋贈客戶,商品成本100萬元。
在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數額時,企業應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
調整后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400-100=300(萬元)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調整后的計算基數為:20000+100=20100(萬元)
按銷售收入的5‰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數額為100.5萬元(20100×5‰),按業務招待費60%扣除限額計算,扣除額為180萬元(300×60%),由于100.5萬元<180萬元,則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100.5萬元,納稅調增199.5萬元(300-100.5)。 所得稅匯算審計
新申報表填報處理如下:一般企業在附表一(1)第15行或附表一(2)第40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入100萬元;金融企業在附表二(1)第14行或附表二(2)第43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填入100萬元;在附表三第26行“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入300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入100.50萬元,第3列“調增金額”填入199.5萬元。
三、其他交際應酬性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公司所得稅審計
這(zhe)類交際應酬性支(zhi)出不(bu)涉及視(shi)同(tong)銷售(shou)問題,處(chu)理起(qi)來較為(wei)簡單(dan),只需用(yong)業務招待費乘(cheng)以60%,用(yong)銷售(shou)收入乘(cheng)以5‰,再(zai)比(bi)較二者(zhe)的(de)大小,以小者(zhe)作為(wei)稅(shui)前扣除額,并(bing)相應進行納(na)稅(shui)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