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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類型企業(公司)所得稅成本對象的確定
(1)可否銷售(shou)原則。開發產(chan)品能夠(gou)對(dui)外(wai)經(jing)(jing)營(ying)銷售(shou)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dui)象進(jin)行成本核算;不能對(dui)外(wai)經(jing)(jing)營(ying)銷售(shou)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dui)象進(jin)行歸集,然后再將(jiang)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gou)對(dui)外(wai)經(jing)(jing)營(ying)銷售(shou)的成本對(dui)象。
(2)分(fen)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yi)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ge)成(cheng)本對象進行核算。
(3)功能區分(fen)原則。開發項目某組(zu)成部分(fen)相對獨(du)立(li),且(qie)具(ju)有不同(tong)使用功能時,可以作(zuo)為獨(du)立(li)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4)定價(jia)(jia)差異原(yuan)則。開發產(chan)品(pin)因其產(chan)品(pin)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shou)價(jia)(jia)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fen)別作為(wei)成本對象進行核算(suan)。
(5)成(cheng)本(ben)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筑上(shang)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dao)致其建造成(cheng)本(ben)出(chu)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bie)作為成(cheng)本(ben)對象進行核算(suan)。
(6)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如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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