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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轉讓舊房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成本問題
實務中發現,有些企業對于轉讓舊房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于扣除項目的規定有些模糊,甚至出現錯誤,本文詳細歸納一下,供納稅人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對企業轉讓舊房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應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財稅[1995]48號)進一步明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006號)第七條: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以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第(三)項規定的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的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例如,以10萬元購買房屋,第8年時轉讓,轉讓時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不考慮其他的扣除項目,此時的扣除金額為10*(1+5%*8)=14(萬元)。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3)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3、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財稅[1995]48號(hao)規定(ding),納稅人(ren)轉讓(rang)舊房(fang)及(ji)建筑物時因計(ji)算(suan)納稅的需要而對房(fang)地產進(jin)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zai)計(ji)算(suan)增(zeng)值額時予以(yi)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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