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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的稅務會計差異調整(2)
時間: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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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房企轉讓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會計準則:不確認為收入。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一般通過“預收賬款”核算。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該科目,而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相關業務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相關業務是否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要視情況而定。
1.企業所得稅:開發產品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一般視同銷售。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
2.營業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
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房企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3.會計準則:三種情況下視同銷售。
(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2)《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存貨抵償債務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房企上述業務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賬面價值)
借:應付職工薪酬/換入資產/抵償債務
貸:主營業務收入(公允價值)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