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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納稅調整?
時間(jian):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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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問: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籌建期間未進行生產建設,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招待費”科目核算招待費12萬元,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其他”科目核算其他費用50萬元。
2011年5月我公司開始進行某項目房地產開發,5月~12月發生招待費10萬元。但2011年12月止未取得收入,第一筆收入于2012年1月取得。請問:
1、我公司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其他”科目50萬元及“長期待攤費用——招待費”科目12萬元的日期應是2011年6月還是取得第一筆收入的2012年1月?
2、若開始攤銷的日期為2011年6月,則攤銷以前年度招待費為17萬元(7+10),由于當年無預售房收入,是否17萬元應全額調增?
若開始攤銷的日期為2012年1月,則當年招待費10萬元,由于當年無預售房收入,是否10萬元應全額調增?
3、2012年取得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時,由于產品未完工,收到的預收賬款可否作為2012年業務招待費及攤銷業務招待費合計的計算基數?
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應在2010年度扣除,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2010年度、201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零,發生的招待費均不能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開辦費支出,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長期待攤費用支出發生的次月起,按不低于3年的攤銷期限分期攤銷。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若你公司2011年5月開始經營,可以在2011年6月起分期攤銷開辦費或在2011年度一次性扣除開辦費。
2、2010年度、2011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支出均應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2012年度沒有銷售收入,當年發生的招待費不能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預收款,若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確認為銷售收入。該收入應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2011年5月我公司開始進行某項目房地產開發,5月~12月發生招待費10萬元。但2011年12月止未取得收入,第一筆收入于2012年1月取得。請問:
1、我公司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其他”科目50萬元及“長期待攤費用——招待費”科目12萬元的日期應是2011年6月還是取得第一筆收入的2012年1月?
2、若開始攤銷的日期為2011年6月,則攤銷以前年度招待費為17萬元(7+10),由于當年無預售房收入,是否17萬元應全額調增?
若開始攤銷的日期為2012年1月,則當年招待費10萬元,由于當年無預售房收入,是否10萬元應全額調增?
3、2012年取得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時,由于產品未完工,收到的預收賬款可否作為2012年業務招待費及攤銷業務招待費合計的計算基數?
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應在2010年度扣除,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2010年度、201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零,發生的招待費均不能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開辦費支出,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長期待攤費用支出發生的次月起,按不低于3年的攤銷期限分期攤銷。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若你公司2011年5月開始經營,可以在2011年6月起分期攤銷開辦費或在2011年度一次性扣除開辦費。
2、2010年度、2011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支出均應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2012年度沒有銷售收入,當年發生的招待費不能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預收款,若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確認為銷售收入。該收入應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