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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明確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財務報(bao)表(biao)審計不能減(jian)輕被(bei)審計單位管理層(ceng)和治(zhi)理層(ceng)的責任。
第二章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
第四條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一)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二)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五條 財務報表審計屬于鑒證(zheng)業務,注冊(ce)會計師的(de)審計意見旨在提高財務報表的(de)可信賴程度(du)。
第三章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八條 注冊會(hui)計(ji)師應當按(an)照審計(ji)準則(ze)的規(gui)定(ding)執行審計(ji)工(gong)作。
第四章 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
第九條 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是指為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和職業判斷實施的恰當的審計程序的總和。
第十條 在(zai)確定擬實施(shi)的審(shen)計(ji)程(cheng)序時,注冊(ce)會計(ji)師應當(dang)遵守(shou)與財務(wu)報表審(shen)計(ji)相關的各項(xiang)審(shen)計(ji)準(zhun)則。
第五章 職業懷疑態度
第十一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并對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記錄或管理層和治理層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保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