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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包裝物沒收押金會計處理技巧(2)
時間(jian):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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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2)2009年1月1日,出借方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700
貸:其他應付款 700
企業在出借包裝物時,由于借人方對包裝物使用或管理不當,造成包裝物無法收回時,沒收借人方的包裝物押金,不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為第一,如果將其確認為收入,肯定有相關成本的發生,《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將其認定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在該項業務核算中卻沒有“其他業務成本”;第二,附營業務是企業為盈利而經營的業務,出借包裝物,是企業為促銷商品發生的一項費用,所以在包裝物出借期間,不可能核算“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因此,出借包裝物沒收的押金和出租包裝物沒收的押金一樣,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 700
貸:營業外收入 598.2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1.71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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