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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銷收入確認及其會計處理(2)
時間: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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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jing)審會(hui)計事務所
1.國外運費。企業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種,此外還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國外保險費費。企業收到保險公司送來的出口運輸保險單或聯合發票副本及保險費結算清單時,按實際支付的保險費金額沖減出口銷售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支付海運費的處理相同。
3.國外傭金。支付方法有兩種.一是議付傭金,即出口后在向銀行議付信用證時,由銀行按規定傭金率在結匯款中代扣后,支付給國外客戶。另一種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貨款后,將傭金另行匯付國外。企業在支付傭金后,應按實際支付金額沖減出口外銷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上述處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業國外費用的處理。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離岸價伊(FOB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若出口商品采用到岸價((2117)或成本加運費(CIF)成交并記賬的。企業可先根據實際記賬收入申報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一律沖減外銷收入;但不參與平時的免抵退稅計算。而在一定時點(通常在年末)對其進行結算調整免抵退稅。
(四)出口銷售退回商品
出口銷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定同意,退回原貨或另換新貨,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對已同意全部退還的商品。業務部門在收到對方提運單時,應即交由儲運部門辦理接貨及驗收、入庫等手續,財會部門應憑退貨通知單按原皓口金額沖減出口外銷收入。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費和傭金,應按原沖銷金額作調增出口銷售收入處理;退貨所發生的運保費,如是對方負擔的不作處理.由我方承擔的經批準后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2.退回調換商品,不論部分或全部,除應先按上述方法處理外,在重新發貨時,應按重新出口處理。如果調換的是品種數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庫及調換商品發運時,也可簡化處理。對退回的商品作增加產成品處理.對調換發運的商品作發出產成品處理,不對出口銷售進行調整。但調換發運商品如發生國外運保傭的,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傭應調出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同時調增出口外銷收入。
3.跨年度發生的出口銷售退回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調減以前年度利潤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支出,調增上年度利潤在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后增加“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五)銷售賬簿的設置
企業應根據出口業務設置自營出口銷售明細賬、委托代理出口銷售明細賬、來料加工出口銷售明細賬、深加工結轉出口銷售明細賬,一般采用多欄式賬頁記載外銷收入有關情況,內、外銷必須分別記賬。按不同征稅率和退稅率分賬頁分別核算出口外銷收入,并在摘要欄內詳細記載每筆出口銷售和運保傭沖減的詳細情況,以便國稅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
企業外銷收入確認的建議
出口企業是在收齊了裝箱單、發票、報關單,并辦妥交單手續后確認外銷收入的。而不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按成交方式來確認外銷收入。無論是外貿公司還是生產企業都普遍存在出口收入入賬滯后的問題。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企業出口業務流程與會計、稅務規定不—致;企業內部管理關系未理順,各部門間銜接不連貫;企業過分追求穩健性原則以及對會計政策的誤解也是—個因素。為解決上述問題,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對新準則等制度的學習
新準則和新制度對外銷收入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改進,對于會計人員而言,認識、掌握、運用稅法和新準則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應提供會計人員培訓的機會,讓其學習新準則等制度,更新原有會計觀念。強化核算技能,做到與時俱進。
(二)規范出口銷售顛的確認
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的銷售額。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額。若出口商品采用離岸價以外價格成交并記賬的,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要沖減當期出口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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