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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可分類為有限責公司,合伙制兩種形式,在國外還有有限責任合伙制(LLP).
在中國,政府發給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在社會上承辦會計業務的制度,創始于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1928年,國民黨政府規定,經會計師類科高等考試或會計師檢核合格,取得會計師資格,領有政府機構發給的會計師證書的,可以充當會計師。會計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后,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于1951年10月24日頒發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得以會計師名義在當地市(縣)執行業務,或者聯合組成會計服務所執行業務,但執行業務時,應由會計師個人署名負責。后因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這種會計師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名存實亡。1980年,為了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于12月23日頒發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會計顧問處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成立時,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平時應受其監督。會計顧問處承辦下列業務:①檢查會計帳目,提出查帳報告書;②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執行;③為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咨詢,提供建議和意見;④代辦申報所得稅、申請專利權、企業成立及變更的登記、債權債務的清理、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契約及有關財務會計的各種文件等事項;⑥在發生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等工作;⑦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列各項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與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合伙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