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中小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di)一(yi)條 為規范中小企(qi)業板(ban)塊上(shang)市公司信(xin)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qi)業板(ban)塊上(shang)市公司信(xin)息披露的監管(guan),制定本特(te)別規定。
第二條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yi)下簡(jian)稱本(ben)所)中小(xiao)企業板(ban)塊上(shang)市(shi)的公(gong)(gong)司(以(yi)下簡(jian)稱中小(xiao)企業板(ban)塊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的信息披露適用(yong)本(ben)特別規定(ding)。
本特別規(gui)(gui)定(ding)未作規(gui)(gui)定(ding)的,適用《深(shen)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i)(gui)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gui)(gui)定(ding)。
第三條中小企業板塊(kuai)上市(shi)(shi)公司(si)(si)向(xiang)本所申請(qing)上市(shi)(shi)時(shi),其公司(si)(si)章(zhang)程除(chu)應當包(bao)含《上市(shi)(shi)公司(si)(si)章(zhang)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bao)含以下(xia)內容,并在《上市(shi)(shi)公告(gao)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ban)股份轉(zhuan)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si)(si)不得修(xiu)改公司(si)(si)章(zhang)程(cheng)中(zhong)的前款規(gui)定(ding)。
第四條 中小(xiao)企業板塊上市公司(si)應當在股票上市后(hou)六個月內(nei)建(jian)立內(nei)部審(shen)計(ji)制(zhi)度,監督、核查公司(si)財務制(zhi)度的(de)執(zhi)行情況和財務狀(zhuang)況。
第五條中(zhong)(zhong)小企業板(ban)塊(kuai)上市公(gong)司股票根(gen)據《中(zhong)(zhong)小企業板(ban)塊(kuai)交易特(te)別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公(gong)司股票及其衍生品(pin)種應(ying)當(dang)停牌,直至中(zhong)(zhong)小企業板(ban)塊(kuai)上市公(gong)司作出相關公(gong)告(gao)的當(dang)日上午十(shi)(shi)點(dian)三(san)十(shi)(shi)分復牌。
第六條 中小(xiao)企業板塊上市(shi)公(gong)司應(ying)當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zhi)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de)持股情況(kuang);
(二(er))公(gong)司開展投資(zi)者(zhe)關(guan)系管(guan)理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tiao)中小企業(ye)板塊(kuai)上市公司應(ying)當在每年(nian)(nian)年(nian)(nian)度報(bao)告披(pi)露后舉行年(nian)(nian)度報(bao)告說明會,向(xiang)投(tou)資者介紹(shao)公司的發展戰略(lve)、生產(chan)經營(ying)、新產(chan)品(pin)和新技(ji)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ying)業(ye)績、投(tou)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并將說明會的文字(zi)資料放置(zhi)于公司網站供投(tou)資者查看。
在條件(jian)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采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jin)行。
第八(ba)條中小企業板塊上市(shi)公司(si)當年(nian)存在募(mu)集資(zi)金運用的(de),公司(si)應當在進行年(nian)度(du)(du)審(shen)計(ji)的(de)同時,聘請會計(ji)師事務所對(dui)募(mu)集資(zi)金使用情況,包(bao)括對(dui)實(shi)際(ji)投(tou)資(zi)項(xiang)目、實(shi)際(ji)投(tou)資(zi)金額(e)、實(shi)際(ji)投(tou)入時間和完(wan)工(gong)程(cheng)度(du)(du)進行專項(xiang)審(shen)核,并在年(nian)度(du)(du)報告中披露專項(xiang)審(shen)核的(de)情況。
第九條 中小企業板塊(kuai)上(shang)市公司違(wei)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上(shang)市規則》相關條款予(yu)以處(chu)分(fen)。
第十(shi)條(tiao) 本(ben)特別規定由本(ben)所負責(ze)解釋。
第十(shi)一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qi)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