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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時間: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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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審會計(ji)師事(shi)務所
境內上市外資股,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發行。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兩種方式。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占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的比例應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
(3)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