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審計要求 全面解讀移民審計
中國(guo)的(de)(de)(de)語(yu)言是博大(da)精深的(de)(de)(de)。正因為其博大(da)精深,所以也就(jiu)含混不(bu)清。就(jiu)拿“審(shen)(shen)計(ji)”一詞(ci)來說,在(zai)不(bu)同(tong)的(de)(de)(de)法律法規背(bei)景(jing)下,其實有(you)著不(bu)同(tong)的(de)(de)(de)含義。對于從事(shi)移(yi)民服務(wu)的(de)(de)(de)專業(ye)人士以及會計(ji)師來說,字斟(zhen)句酌地弄清楚移(yi)民“審(shen)(shen)計(ji)”的(de)(de)(de)法定和政策要求則是必修功課。
通常對于企業的外部審計師而言,審計一詞就意味著按照全套法定審計準則進行財務報表信息的全面核查,審計報告具備最高程度的鑒證(assurance)效力。但是在澳洲移民過程中,對于申請人的企業的所謂“審計”,其實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照國際審閱業務準則2400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Review Engagement 2400)進行的鑒證服務,另一種是按照國際財報相關業務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Related Services 4400)進行的“商定程序”工作。“審閱”是審計屆的專業術語,用于區別于“審計”服務,“審閱”仍然是財務報表鑒證服務的一種,但鑒證效力相對“審計”較低。而“商定程序”則沒有鑒證效力,但仍然是一種復核相關信息并報告問題的一種專業手段。
因此,移民“審計”的關鍵詞事實上是“ISRE2400審閱報告”和“ISRS4400商定程序報告”。“ISRE2400審閱報告”用于整個財務報告(Financial Statement)的鑒證。“ISRS4400商定程序報告”用于對營業收入和/或投資活動等專項內容執行程序并報告發現問題。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此兩類報告,除了需要包含國際準則“ISRE2400”和 “ISRS4400”要求的常規內容以外,還需要包含澳洲移民局要求的一些特殊內容。
【審計師要求】
澳洲移民法并沒有對簽署“審計”報告的會計師的資質進行具體規定。而且據我們所知,通常對于申請人所在國的專業會計師簽署的報告,澳洲移民局基本是認可的。可是對來自于中國的移民申請人,澳洲移民局進行了“特殊照顧”,并規定上訴的兩種移民可能需要的報告必須由具備以下資質的會計師簽署:
- 澳洲的注冊會計師(包括CPA, CA 和IPA)
- 香港的注冊會計師 (HKICPA)
- 中國大陸地區的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也就是普華永道,德勤,畢馬威和安永(永遠的四大)。
【商業移民申請的審計要求:一張表看清楚】
本(ben)文的重(zhong)點來了,針對兩大(da)類商業(ye)移(yi)(yi)(yi)民,即商業(ye)創新和(he)投資類和(he)卓(zhuo)越(yue)商業(ye)人士類及(ji)其小類,我們結合(he)移(yi)(yi)(yi)民法,移(yi)(yi)(yi)民條例,移(yi)(yi)(yi)民局網站(zhan)和(he)香港(gang)總領事館(guan)(中國商業(ye)移(yi)(yi)(yi)民簽證受(shou)理中心)以及(ji)我們的經驗,總結出(chu)了下列表格供(gong)大(da)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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